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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城职院字〔2018〕38号 关于印发《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修订)》的通知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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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: 《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修订)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7日
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考勤管理规定(修订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,规范考勤制度,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)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教职工各类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各部门、二级学院(以下简称“单位”)和全体教职工应高度重视,积极配合,自觉遵守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人员、人事代理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。 第二章 考勤对象的分类 第四条 教职工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分别实行坐班制、登记制和签到制。 (一) 行政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、教辅人员、辅导员和见习期内人员实行坐班制。 (二)享受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%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。 (三)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专任教师实行登记或签到制,即根据岗位特点和任务要求,科学合理自主安排时间,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、科研任务,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学习、教研和集体活动等,其中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实行签到制,辅导及教研活动等实行登记制。 (四)以党政管理工作为主,兼教学、科研工作的人员(“双肩挑”人员),一般实行坐班制。 第三章 考勤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是全校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。负责制定、修订教职工考勤制度,检查、指导和汇总各部门的考勤情况。牵头相关部门和处室组成考勤监督检查小组,随机抽查教职工出勤情况,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。 第六条 各单位教职工考勤由本单位进行过程性管理,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单位考勤人员由一般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、职能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指定,考勤员负责日常考勤及办理考勤的相关手续,按日如实填写《考勤登记表》,并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每月3日前(如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)报送人事处,并附各类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。 第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严格考勤。对迟报、瞒报、弄虚作假等情况,一经发现,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 第四章 请假与销假 第八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,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,按旷工处理。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应向所在单位申报,作考勤登记。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程序 (一)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,填写《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单》(以下简称“请假单”),写明请假类别、请假时间段、请假事由,需要证明材料的,将材料附在请假审批表后。 (二)按请假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请假单及证明材料。 (三)请假获得批准,妥善安排好工作后,方可离岗休假。 第十条 续假、补假 (一)续假。准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,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。未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,按旷工处理。 (二)补假。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请假、续假手续的,应在第一时间以口头方式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、续假。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、续假手续。理由正当、情况属实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,可视同正常请假。 第十一条 销假 准假期满上班,需履行销假手续方能销假。请假人假满上班的当日,应到本单位销假,并报人事处,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。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报人事处备案;5天以上(含5天)的,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同时报人事处备案;请假1个月以上的,由单位负责人、分管(联系)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人事处审核,由人事处转呈主要领导审批。 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参照《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》执行。 第五章 请假种类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病假 (一)教职工请病假5天以上(含5天),须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、门诊记录和检查报告等。长病假人员(癌症、精神病等特殊疾病患者除外)应每年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,办理续假手续,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事处。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,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其他待遇,并按旷工处理。 (二)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属于长病假人员,须办理长病假手续,由所在单位领导和分管(联系)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人事处审核,由人事处转呈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。病愈恢复工作,需经医生证明并提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,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所在单位领导、分管(联系)校领导和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上班。试用期2个月,试用期内旧病复发者,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 (三)教职工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的,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 (四)非因工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。 (三)长病假人员(癌症、精神病等特殊疾病患者除外)应每年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,办理续假手续,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事处。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,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其他待遇,并按旷工处理。 (五)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工作年限,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工作年限,前后工龄合并计算。连续病假未满6个月,半月以内上班又病休的,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 (六)病假待遇 1.工资待遇按照苏人通〔1998〕130号《关于我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》执行。 2. 教职工病假3天以内,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。教职工病假超过3天,每天按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%进行扣发,最高扣至80%。教职工病假每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,超过部分每天按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%扣发,最高扣至80%。 3.长病假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,绩效工资增量停发。 第十四条 事假 (一)严格控制事假,教职工应尽量利用节假日、公休日处理私事(如果单位或部门安排教职工在节假日、公休日工作的,可视单位或部门的工作日程,安排调休)。 (二)教职工一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 (三)事假待遇 1.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,岗位津贴减半发放;连续事假达1个月的人员,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。 2.教职工请事假超过1天的,超过部分每天按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%扣发,最高扣至80%;教职工每年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,超过部分每天按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%扣发,最高扣至80%. 第十五条 婚假 教职工婚假若安排在学期期间,应征得本单位同意,办理请假手续。达到法定婚龄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,可享受婚假3天;初婚为法定晚婚婚龄的可增加婚假10天(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)。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,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,由教职工自理。 第十六条 产假(含哺乳假)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假15天,符合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,延长产假3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教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男教工在配偶生产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。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。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,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,工资照发,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天4%进行扣发,最高扣至奖励性绩效的80%。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包括节育手术假和人工流产假。具体参照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)中第十二和十三条规定执行。 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,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天4%进行扣发,最高扣至奖励性绩效的80%。 第十八条 哺乳假 教职工产假期满后,若有实际困难,无法正常上班者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,校计生办审批批准后,可休哺乳假,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%发放,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交通贴减半发放;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天4%进行扣发,最高扣至奖励性绩效的80%。 第十九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,但可按规定报销路费。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,均按事假处理。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年全额报销1次往返路费。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4年享受1次报销往返路费,该往返路费为其本人月基本工资30%以内的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。 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。 第二十条 出国(境)探亲假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探亲按侨政会字(1983)007号文执行。 第二十一条 丧假 凡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,可请丧假1-3天。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因路程较远,可增加1-2天路程假。如需延期以事假处理。 丧假5天以内的(含5天),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;超过5天的,按事假待遇处理。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工伤假按《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新<工伤条例>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锡人社发〔2011〕156号)规定执行。 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,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,医疗费报销和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认定为旷工: (一)无故迟到、早退(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,3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,4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)。 (二)事先未经批准,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。 (三)请假逾期不归,又无正当理由者。 (四)编造虚假理由请假,经查不属实者。 (五)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,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,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。 (六)教师授课迟到,按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。 (七)教师每周学习时间无故缺席,每次作旷工1天处理。 第二十四条 旷工人员的处理 一个月旷工半天者,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%;一个月旷工1天(含)-3天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一个月旷工3天(含)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;连续旷工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者,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(试用)期间,休产假、病假、事假(累计超过半个月的)的,其见习(试用)期相应延长。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以外人员的考勤,由用人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。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》(锡城职院字〔2015〕31号)同时废止。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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